二、路邊停車繳費、查詢、補繳、裁罰及申訴
1.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規定為何﹖
A: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規定,本府交通局經審慎評估縣民停車需求、停車特性及人力配置等因素,統一公告收費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22時,例假日不收費,特殊地點則另訂之。
2.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規定為何﹖
A:1、持單繳費方式(限停車翌日起15日內):
(1)
全國7-11、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門市、臺灣中油臺北縣市直營加油站。(2)
本縣7處停管場,服務時間自08:00∼22:00止(星期假日除外)。
2、匯票繳費方式(限停車日翌日起15日內):因條碼無法判讀,不適用任一代收機構,請至郵局購買匯票(連同通知單),郵寄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繳(補)費用。
3、
申辦信用卡、手機或網路銀行自動代繳:
可向本縣合作之電信業者、各銀行申辦自動扣繳路邊停車費,自代繳業者通知生效日起,於本縣路邊停車所產生停車費將無需自行繳費,將由業者先行繳銷,並於每月帳單中明列代繳金額。(詳情請洽本局首頁-旅後查詢)
4、逾繳費期限將寄發補繳通知單 ,請於補繳通知單 期限內繳費,經 2次催繳後仍未完成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處300元罰鍰,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需至本縣各停車管理場辦理補繳。
3.請問繳費通知單至超商刷條碼失靈無法繳費怎麼辦?
A: (1)可利用網路列印通知單功能,持補印通知單至各超商繳費。
(2)可請攜帶繳費通知單至各停車管理場繳費。
(3)至郵局購買現金匯票連同繳費通知單寄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4.至超商繳交停車費遭店員拒收,怎麼辦?
A:可逕向本府交通局申訴,詳細敘明超商門市地點及時間、原因,本府交通局將針對申訴內容查明原因,若是超商因素,則將依合約對超商要求改善並加以罰鍰。
5.民眾繳交停車費收據為何要保存6個月?
A:本縣路邊停車費委託超商代收為便民政策,本府交通局及代收公司控帳、電腦資料檢核銷單,相關作業時程非一個月內即可完成,故繳費時均開立繳費收據轉交民眾收執,並於收據加註醒語「繳費收據請保存6個月以保障自身權益」,以避免資料可能流失所造成之風險。
6.路邊停車超過15日後尚未繳納,亦無法至超商繳納,怎麼辦?
A:本縣已於94年9月1日實施兩階段路邊停車費補繳通知單,民眾如逾期未繳停車費,將書面方式通知駕駛人補繳停車欠費,民眾可持該補繳通知單至各代收機構繳納停車欠費,如仍未於補繳通知單期限內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規定告發裁罰並於同條第4項「欠費追繳之」。
7.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如遺失或未接獲繳費通知單如何處理?
A: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於本縣收費路段停車時應在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如通知單遺失或未接獲繳費單據,請於停車日起三個工作天後主動向本縣
7 處停車管理場洽詢補單方式或以電話(02)8965-9555 語音查詢或至本府 交通局網站-
﹝ http://www.traffic.tpc.gov.tw﹞ 查詢後補印及補繳。
8.我確實有停車,但在繳費期限內主動上網或打電話查詢,並無停車資料,該如何處理?
A:如您確實有停車,並在繳費期限內主動打電話至停管場查詢,停管場將會有專人為您記錄,並依相關程序處理後續事宜。
9.我在網站或語音系統中查到有一筆未繳費,該如何處理?可否過幾天在繳費?
A 如手中有該筆繳費單據,請依 前第 2 點辦理繳費。
如手中無該筆繳費單據, 可於期限內(停車翌日起 15日)至本府網站補列印繳費通知單 , 或 待催繳通知單寄達後,持單至各代收點或
7 處停管場繳費。
10.臺北縣路邊停車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之送達程序為何?
A:本縣公有停車場之設置及收費管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屬「一般處分」,另依行政程序法75條及第100條第2項規定一般處分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故本縣已依規定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且均於收費路段前、中、後設立告示牌,告知民眾此為收費路段及若未見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之補費方式,於程序上已完備,另管理員所掣發之繳費通知單僅為一種方便停車駕駛人繳費之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故不發生送達始生效力之問題。
11.停車費忘記繳納,為何要罰300元?
A:停車費如未於書面補繳通知單繳費截止期限內( 開單次日起十五日內未繳費者,本府將寄發第一次平信與第二次雙掛號補繳通知單,通知駕駛人繳納其停車欠費
)繳費者, 本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予以
裁罰 ,並依同條第 4項「欠費追繳之 」。
12.收到紅單如何申訴?
A:(一)有關未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車牌已註銷、車子在停車日期前已過戶他人等,因為需要車籍資料作為佐證,請至應到案處所的監理單位申訴,需檢附
舉發通知單 影本、申訴書,請監理單位提供車籍資料;如果民眾到本單位申訴,請檢附 舉發通知單 影本、行照影本、申訴書,寄至本府交通局(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十樓)。
(二)有關車號有誤、在繳費期限內繳費卻遭裁罰單者,請檢附舉發通知單影本及申訴書,寄至本府交通局
13.為何民眾已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並持有收據但仍接獲紅單?如何處理?
A:因代收業者未將繳費資料傳輸至本府交通局所致,請民眾將正確之繳費收據、行照、舉發通知單等影本連同申訴書郵寄至本府,本府查明後將依合約向超商業者扣款並函請車籍管轄之監理所(站)撤銷紅單。
14.同一天停車,為什麼會收到兩張紅單?
A:如車主移動車輛停放於不同停車格後,即視為兩次停車行為,故車主會收到兩張舉發通知單。
15.為何繳交紅單後尚需繳交停車欠費?如何繳納紅單的停車欠費?
A:此係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追繳「停車欠費追繳之」。持紅單於期限內至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繳納其停車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