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人數: 「臺北縣路邊停車場管理員,不受理繳納路邊停車費,請民眾逕向超商、中油加油站、金融機構等,繳交停車費。」
 最後更新日期:2008-12-08

 常見問題及解答

一、路邊停車規劃及設置:
1.本縣路邊停車收費路段及停車格數目各為何?
2.本縣共有多少機車停車位?另機車停車格設置原則為何?
3.可否依地方需要,將部分不影響交通之(公園、學校邊)禁停路段,於例假日開放停車?
4.學校周邊多設有家長接送區,但因劃設禁停線,以致整日無法停車,可否於部分時段開放停車?
5.捷運站周邊交通及停車秩序如何改善?
6.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後,將如何引導民眾適應及遵守相關規定,並創造機車停車空間,解決機車停車需求?
7.如何申請於路邊或人行道設置停車格?
8.路邊收費停車格付費取消之原則為何?付費取銷申請單

二、路邊停車繳費、查詢、補繳、裁罰及申訴:
1.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規定為何﹖
2.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規定為何﹖
3.請問繳費通知單至超商刷條碼失靈無法繳費怎麼辦?
4.至超商繳交停車費遭店員拒收,怎麼辦?
5.民眾繳交停車費收據為何要保存六個月?
6.路邊停車超過十五日後尚未繳納,亦無法至超商繳納,怎麼辦?
7.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如遺失或未接獲繳費通知單如何處理?
8.我確實有停車,但在繳費期限內主動上網或打電話查詢,並無停車資料,該如何處理?
9.我在網站或語音系統中查到有一筆未繳費,該如何處理?可否過幾天再繳費?
10.臺北縣路邊停車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之送達程序為何?
11.停車費忘記繳納,為何要罰三百元?
12.收到紅單如何申訴?
13.為何民眾已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並持有收據但仍接獲紅單?如何處理?
14.同一天停車,為什麼會收到兩張紅單?
15為何繳交紅單後尚需繳交停車欠費?如何繳納紅單的停車欠費?

三、身心障礙者路邊停車問題
1.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規定實施之精神?
2.身心障礙者於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有何相關優惠規定?
3.身心障礙者本人開本人車輛或他人車輛時之停車優惠銷單程序為何?
4.載送身心障礙者之停車優惠銷單程序為何?
5.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銷單程序為何?
6.身心障礙者路邊停車接獲繳費通知單後,要到哪裡去銷單?
7.為什麼身心障礙者本人開本人車才可以在十五天內銷單?
8.身心障礙者開公司車輛可以銷單嗎?
9.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是否會被開單?
10.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停在路邊一般收費停車格位是否可享有停車優惠?為什麼不能享有免開單之停車優惠?
11.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規定之優惠對象是否擴及至家屬?
12.為何身心障礙者家屬或必要陪伴者載送身心障礙者時只可享有當日當次之免費優惠?
13.身心障礙者要到哪裡去銷單?
14.本縣是否有考慮將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列入免開單之停車優惠?

一、路邊停車規劃及設置:
1.本縣路邊停車收費路段及停車格數目各為何?
A:本縣截至97年10月底路邊收費停車位約計28048路邊停車格,計有320條收費路段。

2.本縣共有多少機車停車位?另機車停車格設置原則為何?
A:(一)經統計本縣至97年10月底止共有約127940格路邊機車停車格,以改善機車停車問題。
 (二)因本縣人口眾多,機車數量龐大,本府交通局已於91年4月底完成全縣各縣轄市之汽、機車停車格數量及設置地點之普查,並全面規劃機車格,使機車逐步退出騎樓及人行道,以保障行人路權及規範停車秩序。
 (三)針對路邊停車收費路段周邊200公尺之巷道及一般道路全面規劃機車停車格,自91年4月至97年10月底已規劃88306格,以改善機車停車問題。
 (四)另本府城鄉局、工務局已在推動「臺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並報請上級機關協助修改相關建築法令,以規範社區地下停車場設機車停車位。

3.可否依地方需要,將部分不影響交通之(公園、學校邊)禁停路段,於例假日開放停車?
A:繪設禁停線係因考量當地交通狀況並經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始可繪設,惟本府交通局將針對部分較不影響交通之紅線改為黃線,並於禁停標誌上加掛附牌明訂禁停時段,以提供夜間停車。

4.學校周邊多設有家長接送區,但因劃設禁停線,以致整日無法停車,可否於部分時段開放停車?

A:(一)本府交通局前以試辦方式,於土城廣福國小旁設置「家長接送區專用停車格」,以加掛附牌方式,於學生家長接送之尖峰時間禁停,另於其他時間及寒暑假開放停車,以符實際停車需求及家長接送之功用。
  (二)目前於學校周邊之收費路段已全面執行,包含以下等共67所中小學。
板橋市 板橋國小、板橋國中、忠孝國中、後埔國小、重慶國中、重慶國小、信義國小
海山地區 海山國小、文德國小、新埔國中、新埔國小、江翠國中、光復國中、中山國中
新莊市 裕民國小、福營國中、民安國小、中港國小、昌隆國小、光華國小、豐年國小
三重市 集美國小、修德國小、重陽國小、厚德國小、碧華國小
蘆洲市 三民高中、蘆洲國中、仁愛國小
中和市 自強國中、自強國小、秀山國小、南山高中、漳和國中
永和市 及人國小、福和國中
新店市 中正國小、大豐國小、新和國小
土城市 土城國小、廣福國小、安和國小、清水國小、清水國中
汐止市 樟樹國小、秀峰國中、秀峰國小、青山國小、池峰國小、金龍國小
樹林市 文林國小、山佳國小、育英社區幼維園
鶯歌鎮 建國國小、昌福國小
淡水鎮 淡水國小、興仁國小、水源國小、文化國小、竹圍國小、屯山國小、育英國小、天生國小、中泰國小、鄧公國小、新興國小
泰山鄉 明志國小


5.捷運站周邊交通及停車秩序如何改善?
A:(一)因捷運新埔站開通,板橋民生路及文化路沿線機車停車需求量大增,為解決捷運站周邊機車停放問題,及整頓機車停車秩序,本府交通局自91年4月起,陸續於文化路及民生路人行道增設2100格機車停車格供民眾免費停放,另民生橋下亦有五百個機車停車位可供停放。
 (二)因停車空間有限,為使縣民享有合法且安全之停車環境,本府交通局除積極尋覓合適地點(含巷道)增設機車停車格外,也將加強宣導民眾多利用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轉乘捷運,以避免眾多汽、機車停車轉乘捷運所造成現有停車空間之不足。
 (三)為考量機車停車問題,本府交通局於這半年來著手於板橋各街(路)道、人行道、巷道廣設機車停車位,供機車停放,自91年4月至97年10月底止,板橋(含海山地區)已規劃約20076個機車格位,未來並將陸續擇適當地點增設。


6.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後,將如何引導民眾適應及遵守相關規定,並創造機車停車空間,解決機車停車需求?
A:(一)為改善目前人行道及騎樓機車停放機車,影響行人通行順暢及安全之問題,使人行道有足夠空間供行人通行,本府交通局乃積極規劃於本縣各重要路段規劃機車停放設施,就縣府所在地板橋而言,由捷運新埔站周邊幹道先行試辦機車退出騎樓,其中板橋民生路2段已於91年8月起正式實施,現再針對文化路2段辦理,惟為考量居民、洽商及轉乘捷運民眾仍有機車停車需求,臺北縣各路(街)、人行道、巷道廣設機車停車位,供機車停放,期能於維護人行道行人通行權益外,並改善機車騎士機車停車問題。
  (二)經過事前周詳的宣導計畫(如掛宣導布條及發佈新聞)及完善規劃軟硬體設施,本府以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方式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並於實施地點設置禁停標誌牌。


7.如何申請於路邊或人行道設置停車格?
A:請將具體建議、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府交通局(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10樓、傳真:89532311),將儘速安排會勘研議。

8.路邊收費停車格付費取銷之原則為何?『付費取銷申請單
A:本縣公有路邊停車格,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准予申請取銷一至三個車位,惟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依規定繳費後始予撤銷:
(一)百貨公司、飯店、旅舍、賓館、餐廳、娛樂場所門前。
(二)建築物施工之工地車輛出入口。
(三)倉庫、汽車修理保養場、貨運行之貨物集散場出入口。
(四)自設停放三輛以下之小型停車場出入口。
(五)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申請撤銷之公有路邊停車位如屬本縣尚未派員收費路段,暫免繳納使用費,俟公告收費管理時自實施收費日起依規定繳費。已公告收費管理路段,倘停止收費,亦自停收日起,免繳使用費。

二、路邊停車繳費、查詢、補繳、裁罰及申訴
1.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規定為何﹖
A: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規定,本府交通局經審慎評估縣民停車需求、停車特性及人力配置等因素,統一公告收費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22時,例假日不收費,特殊地點則另訂之。

2.臺北縣公有路邊停車場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規定為何﹖
A1、持單繳費方式(限停車翌日起15日內)
 (1)   全國7-11、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門市、臺灣中油臺北縣市直營加油站(2)   本縣7處停管場,服務時間自08:0022:00(星期假日除外)
2、匯票繳費方式(限停車日翌日起15日內):因條碼無法判讀,不適用任一代收機構,請至郵局購買匯票(連同通知單),郵寄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繳()費用。
3、 申辦信用卡、手機或網路銀行自動代繳:
可向本縣合作之電信業者、各銀行申辦自動扣繳路邊停車費,自代繳業者通知生效日起,於本縣路邊停車所產生停車費將無需自行繳費,將由業者先行繳銷,並於每月帳單中明列代繳金額。(詳情請洽本局首頁-旅後查詢)
4、逾繳費期限將寄發補繳通知單 ,請於補繳通知單 期限內繳費,經 2次催繳後仍未完成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處300元罰鍰,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需至本縣各停車管理場辦理補繳。


3.請問繳費通知單至超商刷條碼失靈無法繳費怎麼辦?
A: (1)可利用網路列印通知單功能,持補印通知單至各超商繳費。
  (2)可請攜帶繳費通知單至各停車管理場繳費。
  (3)至郵局購買現金匯票連同繳費通知單寄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4.至超商繳交停車費遭店員拒收,怎麼辦?
A:可逕向本府交通局申訴,詳細敘明超商門市地點及時間、原因,本府交通局將針對申訴內容查明原因,若是超商因素,則將依合約對超商要求改善並加以罰鍰。

5.民眾繳交停車費收據為何要保存6個月?
A:本縣路邊停車費委託超商代收為便民政策,本府交通局及代收公司控帳、電腦資料檢核銷單,相關作業時程非一個月內即可完成,故繳費時均開立繳費收據轉交民眾收執,並於收據加註醒語「繳費收據請保存6個月以保障自身權益」,以避免資料可能流失所造成之風險。

6.路邊停車超過15日後尚未繳納,亦無法至超商繳納,怎麼辦?
A:本縣已於94年9月1日實施兩階段路邊停車費補繳通知單,民眾如逾期未繳停車費,將書面方式通知駕駛人補繳停車欠費,民眾可持該補繳通知單至各代收機構繳納停車欠費,如仍未於補繳通知單期限內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規定告發裁罰並於同條第4項「欠費追繳之」。
 
7.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如遺失或未接獲繳費通知單如何處理?
A: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於本縣收費路段停車時應在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如通知單遺失或未接獲繳費單據,請於停車日起三個工作天後主動向本縣 7 處停車管理場洽詢補單方式或以電話(02)8965-9555 語音查詢或至本府 交通局網站-
﹝ http://www.traffic.tpc.gov.tw﹞ 查詢後補印及補繳。


8.我確實有停車,但在繳費期限內主動上網或打電話查詢,並無停車資料,該如何處理?

A:如您確實有停車,並在繳費期限內主動打電話至停管場查詢,停管場將會有專人為您記錄,並依相關程序處理後續事宜。 

9.我在網站或語音系統中查到有一筆未繳費,該如何處理?可否過幾天在繳費?
A 如手中有該筆繳費單據,請依 前第 2 點辦理繳費。
如手中無該筆繳費單據, 可於期限內(停車翌日起 15日)至本府網站補列印繳費通知單 , 或 待催繳通知單寄達後,持單至各代收點或 7 處停管場繳費。
 

10.臺北縣路邊停車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之送達程序為何?

A:本縣公有停車場之設置及收費管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屬「一般處分」,另依行政程序法75條及第100條第2項規定一般處分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故本縣已依規定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且均於收費路段前、中、後設立告示牌,告知民眾此為收費路段及若未見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之補費方式,於程序上已完備,另管理員所掣發之繳費通知單僅為一種方便停車駕駛人繳費之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故不發生送達始生效力之問題。

11.停車費忘記繳納,為何要罰300元?

A:停車費如未於書面補繳通知單繳費截止期限內( 開單次日起十五日內未繳費者,本府將寄發第一次平信與第二次雙掛號補繳通知單,通知駕駛人繳納其停車欠費 )繳費者, 本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予以 裁罰 ,並依同條第 4項「欠費追繳之 」。

12.收到紅單如何申訴?
A:(一)有關未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車牌已註銷、車子在停車日期前已過戶他人等,因為需要車籍資料作為佐證,請至應到案處所的監理單位申訴,需檢附 舉發通知單 影本、申訴書,請監理單位提供車籍資料;如果民眾到本單位申訴,請檢附 舉發通知單 影本、行照影本、申訴書,寄至本府交通局(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十樓)。 (二)有關車號有誤、在繳費期限內繳費卻遭裁罰單者,請檢附舉發通知單影本及申訴書,寄至本府交通局


13.為何民眾已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並持有收據但仍接獲紅單?如何處理?

A:因代收業者未將繳費資料傳輸至本府交通局所致,請民眾將正確之繳費收據、行照、舉發通知單等影本連同申訴書郵寄至本府,本府查明後將依合約向超商業者扣款並函請車籍管轄之監理所(站)撤銷紅單。

14.同一天停車,為什麼會收到兩張紅單?
A:如車主移動車輛停放於不同停車格後,即視為兩次停車行為,故車主會收到兩張舉發通知單。

15.為何繳交紅單後尚需繳交停車欠費?如何繳納紅單的停車欠費?

A:此係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追繳「停車欠費追繳之」。持紅單於期限內至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繳納其停車欠費。

三、身心障礙者路邊停車問題
1.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規定實施之精神?
A: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規定實施之精神係為落實查核制度,以免造成有限之社會資源遭浪費,並非為了增加縣庫收入而制定。基於權利之保障與義務對等之原則,於停車優惠查核中明確規定優惠車輛限一人一車,即同一時間同一位身心障礙者僅限優惠一輛車,然於本府查核時如發現有車主違反查核規定,將遭本府取消優惠資格。

2.身心障礙者於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有何相關優惠規定?
A: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免費。」為使身心障礙者於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享有免費停車之優惠,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之原則,須查驗相關證件,以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本府交通局特制定「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作為查驗及辦理優惠停車(簡稱為「銷單」)之依據。(連接至「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

3.身心障礙者本人開本人車輛或他人車輛時之停車優惠銷單程序為何?
A:(一)所駕駛之車輛為本人所有時,在接獲收費員開立之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15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以下簡稱三證)正本、經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在接獲收費員開立之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時,應於停車當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經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 21時者,得延至第二日17時前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4.載送身心障礙者之停車優惠銷單程序為何?
A:(一)駕駛自用車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載送者之駕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經管理員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21時者,得延至第二日17時前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三)所需查驗之證件不齊、不符或超過查驗期限者,不予免費,並依規定繳交停車費,如逾期未繳停車費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逕送裁罰。
(四)搭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以停車當日當次為限,停車當日當次以外之停車時間不予優惠,應依停車時數繳費,未依規定繳費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送裁罰。
(五)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限自用車,非個人自用車不予免費。

5.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銷單程序為何?

A: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於繳費期限內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照、行照,經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如所持之行車執照記載非本人所有時,不予免費。

6.身心障礙者路邊停車接獲繳費通知單後,要到哪裡去銷單?
A:本縣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優惠措施一律先開立繳費通知單,事後再持所需證件洽本縣各停管場或路邊停車管理員銷單。

7.為什麼身心障礙者本人開本人車才可以在15天內銷單?

A:(一)依據本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免予收費。」
(二)身心障礙者開他人車輛,因車主非身心障礙者所有,故僅限身心障礙者駕駛當次給予優惠。


8.身心障礙者開公司車輛可以銷單嗎?
A:不可以,因為公司車已享有其他稅務上之優惠,故不再予以停車之優惠。

9.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是否會被開單?
A: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不開單,但要放置身心障礙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以免遭拖吊取締。

10.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停在路邊一般收費停車格位是否可享有停車優惠?為什麼不能享有免開單之停車優惠?

A:(一)專用車牌的用意主要是讓其他駕駛人在行駛間注意及禮讓身心障礙車輛,同時作為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用,不是作為免費停車的憑証。故目前懸掛專用車牌於本縣路邊一般收費停車格位停車時,仍然維持先開單再銷單的作法,但本府已著手修正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查核規定,將專用車牌列入查核依據。
(二)自91年12月16日起全國各監理單位開始接受專用車牌之申領,專用車牌核發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故不能享有免開單之停車優惠,其原因如下:(1)因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與家屬駕駛之車輛所使用之專用車牌並未做區分。(2)由家屬駕駛之懸掛專用車牌車輛仍需經過查核手續始可證明具有載送身心障礙者之事實。為避免造成優惠浮濫情形,所以懸掛專用車牌車輛停放在本縣路邊停車場時,暫不予以免開單之停車優惠。

11.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規定之優惠對象是否擴及至家屬?
A:依據本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五條:「身心障礙者駕駛之車輛停放公有停車場者,免予收費。」規定享有優惠停車的對象僅限身心障礙者駕駛之車輛,但為確實照顧到更廣泛之身心障礙者朋友,故將優惠停車對象擴及家屬和一般必要之陪伴者,惟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之原則,當身心障礙者被載送時須經查核確認載送事實。

12.為何身心障礙者家屬或必要陪伴者載送身心障礙者時只可享有當日當次之免費優惠?
A:由於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多非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者僅於被載送時使用該車輛,故須於當日當次載送後查核是否有載送事實。
13.身心障礙者要到哪裡去銷單?
A:(1)本縣的七處停管場及委外場辦公室。
(2)自營場所屬任何一個執勤的停管員。

14.本縣是否有考慮將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列入免開單之停車優惠?
A: 專用專牌的用意主要是讓其他駕駛人在行駛間注意及禮讓身障車輛,同時作為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用,不是作為免費停車的憑証,但本府已著手修正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查核。

註:統計日期:9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