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土地增值稅

說明一:
  1.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 且未包括個案原已記存或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致實際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2. 本試算相關土地公告現值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欄之資料,需向所屬鄉鎮市地政事務所查詢。若您是臺北縣土地所有權人也可透過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提供之土地公告現值查詢服務(連結至臺北縣地政資訊網)
  3.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由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查詢以前次移轉年月為基期,若查出為143.5則直接輸入143.5即可。
二:持有年限起算日期之計算: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土地公告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查詢表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持有年限起算日期 (本試算以試算當日為持有年限計算之截止日期
移轉或設典範圍 分子 :
分母 :
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
一般用地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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